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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 | 福建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政策汇编(2024年)(四)

来源:   发布时间:2024/12/17 11:59:40   阅读次数: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五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对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政策标准:根据单位缴纳社保费确定

政策期限:长期执行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对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政策标准: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照实际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

政策期限:长期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

1. 减按比例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2. 智能预填与自动计算: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优惠政策。

信息系统将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企业需准确填报基础信息。

二、增值税优惠

1.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优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2. 月销售额免税: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三、其他税费优惠

1. 六税两费减半征收: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已依法享受其他相关税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2. 借款合同印花税免征: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3. 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免征: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特定群体税收优惠

1.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优惠:

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0万元。

2.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高校毕业生税费扣减: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应届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次扣减增值税等税费的限额由每户每年12000元调整为每户每年20000元。

五、其他支持政策

1. 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 创业投资税收优惠:

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可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免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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