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能力提升
27.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内容: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就业见习期限为3至12个月。对吸纳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办理渠道: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28.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政策内容: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城乡劳动者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补贴标准为职业资格证书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150元/每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130元/每人。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同一类型证书不得重复享受。普通高校、中高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于毕业学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个人可申请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办理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9.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政策内容:对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的,给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即见证补贴),具体标准如下:初级工(五级)每人70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10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500元;技师(二级)每人2000元;高级技师(一级)每人3000元。专项能力证书每人500元。毕业学年(指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下同)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类毕业生,下同)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原则上提高幅度不超过20%。
办理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五、就业援助
30.求职补贴
政策内容:对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学年内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防止返贫监测家庭、零就业家庭和特困人员毕业生,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办理渠道: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规定期限内登录“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网”(http://220.160.52.58/),注册后进行网上申请。
31.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金
政策内容:省内院校达到毕业条件的普通全日制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本专科学生,在毕业当年可按规定申请每人2000元的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金。
办理渠道:各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32.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
政策内容: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本人或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等五类毕业借款学生,因经济困难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用于代偿全部或部分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办理渠道: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交申请,福建省校园地信用助学贷款向高校资助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过两种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需要按照助学贷款合同种类和归属地,分别提出申请。
33.“就业红娘”帮扶行动
政策内容:面向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脱贫户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和离校1年以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由“就业红娘”结对帮扶,提供就业信息推荐、就业指导教育、培训见习提升、自主创业扶持、心理健康疏导等帮扶措施,帮助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
办理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4.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办理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5.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
政策内容:对通过市场化方式难以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支持各地精准设岗、简化程序、即时安置,按规定开发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对按规定设置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按人数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
办理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六、公共服务
36.求职招聘服务
服务内容:支持各地、各高校和人力资源机构常态化举办线上、线下公益性招聘会,免费为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提供求职招聘服务。用人单位可通过福建就业网-高校毕业生求职招聘专区(https://www.fj99.org.cn/bys)免费注册及发布招聘信息,高校毕业生可通过求职招聘专区免费获取岗位信息。
37.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就业服务
服务内容: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根据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意向和服务需求,通过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和电话联系等方式主动联系未就业毕业生,积极提供职业指导、岗位信息、技能培训、就业见习等服务。对有求职意愿的,及时提供职业指导和就业信息;对有创业意愿的,纳入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组织参加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有培训意愿的,推荐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提升职业技能;对有见习需求的,组织参加就业见习,积累工作经验,增强工作能力。对通过市场化方式难以实现就业的,按规定开发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
38.人事代理服务
服务内容:可由单位集体委托代理,也可由个人委托代理。毕业生可到单位集体委托或个人委托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及个人代理需求,办理档案委托管理、落户及户籍管理、社会保险代缴、职称评审等相关人事代理业务。
39.落户服务
政策内容:全面放开毕业生落户限制,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可将本人户口迁入就业地落户。实行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我省高校录取的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往院校学生集体户落户,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或者迁入就(创)业地。
办理渠道:各基层派出所
40.档案保管服务
政策内容:高校毕业生到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的,由单位直接接收、管理档案。到无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就业的,可由各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提供档案管理等服务。高校毕业生离校时没有就业的,档案可由学校统一发回原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保管。
办理渠道:根据毕业生就业状况,由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
41.档案转递信息查询服务
服务内容:福建省内院校高校毕业生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档案转递信息:(1)登录福建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fjrsda.com),在“档案查询服务”栏目查询;(2)登录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网(http://220.160.52.58/),在“档案转递”栏目查询;(3)登录“闽政通”手机客户端,在“福建省毕业生档案转递查询”栏目查询。(4)电话查询。拨打户籍(生源)所在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电话查询;向就业单位或人事代理单位查询;(5)向毕业学校查询。
42.求职住宿服务
服务内容:对毕业时暂未落实就业但还继续在学校所在地求职或参加技能培训的省内高校2024届毕业生,高校提供免费住宿至8月底。
办理渠道:省内高校学生处、就业部门
七、权益保护
43.招聘活动管理
政策内容: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单位信息审核,确保招聘单位及岗位信息真实准确,切实做到“三个严禁”:严禁发布含有限定985高校、211高校等字样的招聘信息,严禁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性别、户籍、学历等歧视性条款的需求信息,严禁发布虚假和欺诈等非法就业信息,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
44.体检结果互认
政策内容:对外科、内科、胸透X线片等基本健康体检项目,高校毕业生近6个月内已在合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的,用人单位应当认可其结果,原则上不得要求其重复体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5.劳动纠纷处理
政策内容: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高校毕业生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受理,纠正和查处有关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