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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

福建商学院“恒申优秀学子奖学金”评定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9/22 18:10:45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企合作,激励广大青年学生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不断创新,奖励全面发展、品学兼优、成绩突出的优秀学生,切实落实好“恒申慈善基金”资助项目,规范“恒申优秀学子奖学金”的评选和发放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评定标准
第二条 奖励对象
我校在读的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含)以上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三条 奖励人数及金额
每学年奖励25名品学兼优的学生,每名学生奖励金额为2000元。资助方若有新标准,以新标准为准。
第四条 评定标准
(一)热爱社会主义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优良,参评学年无不及格科目,综合测评成绩名列本年级本专业前20%;如未进入前20%,但在40%以内的,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五)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认真履行协议规定和相关义务。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定
第五条 评定时间
每年9-10月份。
第六条 评定程序
(一)学生工作处拟定相应的评选通知在校内公布,各二级学院做好宣传和申报工作,保证资助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二)符合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个人情况,提供上学年成绩单(经二级学院认定并加盖公章)。
(三)辅导员组织班级评议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经班级民主评议后,报二级学院审核,确定初选名单,在学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评审情况提交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然后报送学生工作处复核。
(四)学生工作处对通过初审的学生进行复核,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并送资助方确定最终获奖人选,行文公告。
第四章 发放和监督
第七条 “恒申优秀学子奖学金”以学年为单位一次性发放,资金到位后,经学生工作处造表后由财务处直接转入学生本人银行账户。学校为各类奖助学金设立专账,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八条 凡隐瞒错误或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学金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获奖资格,追回已发放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按校纪校规处理。
第九条 在推荐评定过程中,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如发现工作人员因弄虚作假或失职而导致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获奖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如未收到奖学金,可向学生工作处查询,查询电话:26292939。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学生工作处
2020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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