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保证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建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4〕181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5〕12号)、《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专科学生,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的国家资助贷款。学生和家长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一条 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已被高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校本专科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家庭所在县(市、区);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二条 办理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一次申请、逐年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在县教育局)或经办银行提出贷款或续贷申请(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首次贷款需先通过“福建助学App”进行“贷款资格认定”)。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核,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第三条 贷款金额
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第四条 贷款利息
2020年1月1日起,新签订合同的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执行。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组织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原县级教育部门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
第五条 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学生在校及毕业后5年期间为偿还本金宽限期,偿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贷款学生毕业后,如因特殊情况导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无法偿还的,还可以申请还款救助,由国家代为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详见《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闽教学〔2017〕24号)。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