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新型人才,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此条例主要奖励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各方面表现优秀者,作为学校评先评优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必要补充。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读的全日制大一、大二、大三本科生及大一、大二专科生。
第二章 奖励种类
第六条 设立的奖项有:
(一)学习进步奖;
(二)遵纪守法奖;
(三)体艺奉献奖;
(四)突出贡献奖;
(五)技能素质奖;
(六)社会工作奖;
(七)团结协作奖;
(八)爱心友善奖。
第三章 表彰方式
第七条 对获奖者的表彰方式有以下三种: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证书。
第四章 评选条件
第八条 所有获奖学生必须具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积极要求进步,思想品德端正,崇尚科学,遵纪守法。
第九条 各项评选条件:
(一)学习进步奖: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与上学期相比进步显著。
(二)遵纪守法奖:模范遵守校规校纪,不迟到、早退、旷课,未请过事假、病假,无缺席各项集体活动。
(三)体艺奉献奖:具有文体特长,并多次积极组织参加系内、校内各项活动。
(四)突出贡献奖:为学校、系里各项活动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
(五)技能素质奖:积极参加技能活动,在校外科技活动、技能竞赛中获奖,为学生技能工作做出贡献的学生。
(六)社会工作奖:担任学校、院部、班级学生干部,工作积极认真,责任心强,出色完成所担负的工作,为学生工作做出贡献的学生。
(七)团结协作奖:配合学校、院里、班级工作,积极参加活动,表现突出。
(八)爱心友善奖: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与人为善、拾金不昧等行为,表现突出。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学生奖励评审工作在海教院党总支领导下,由院团总支及各班级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奖项每年3月份初组织评选,3月中旬进行表彰。
第十二条 评奖工作的具体程序:
(一)符合项奖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申请,辅导员在核实学生情况的基础上向系里推荐,同时报送统一格式的“福建商院海教院学生奖励登记表”。
(二)院党总支对候选人情况进行复核,面向全院公示,接受师生监督评议。
(三)院党总支负责奖项评定每年3月中旬完成。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奖励人数及方式:
(一)奖励人数30人以上班级为每班5个指标;30人以下班级为每班3个指标;院团总支5个指标。院党总支为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同时,通过多种渠道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以达到树立典型,教育和激励全校学生的目的。
(二)学生在其他方面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经院总支审核,分管系领导批准,可单独立项给予奖励。
(三)获奖人员数量向获得过校先进集体的班级倾斜,相对评选比例略高于其它未获奖的班级。
(四)若某项项奖申请的人数较多,可考虑减少不足人数的单项奖励项目,转而增加该项目的名额,原则上真正奖励到在该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同学。
第十四条 学生评奖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在各类奖励评选中若存在弄虚作假、舞弊等不良行为,则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本学年内不得参与以上奖励的评选。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院总支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